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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方城法院,感谢法官给我们费了不少心,要不然我就算受了委屈,也没地方申。”7月3日一大早,当事人王某来到方城县人民法院,一边说着,一边将一面写有“公正严明、捍卫正义”的锦旗送到方城县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陈雪艳手中。
被告王某某、霍某某原系第三人方城县某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各占股25%的隐名股东。2022年9月29日,原告王伟与被告王某某、霍某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以总价款32万元购买被告王某某、霍某某合计持有的50%股份,并约定自2022年10月1日起该驾校50%的收益由原告王伟享有,之前的权益及债权债务由二被告负责,但协议签订后,二被告于2022年9月30日至第三人公司与另外其他股东算账后,将公司账面剩余款项全部进行了分割,导致原告进入第三人公司后需不断垫资经营。
2024年3月6日,原告王伟书面请求第三人公司董事、监事履行追缴原股东即二被告抽逃资金的责任,而第三人公司董事、监事均予以明确拒绝后,原告王伟以王某某、霍某某为被告、以方城县某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为第三人向方城县人民法院提起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二被告则辩称系自第三人公司合法分红行为,不应退还分红款。
主审法官陈雪艳接手案件后,为彻底解决纠纷,在查明二被告分红行为无股东会决议,且未弥补公司亏损、也未依法提取公司法定公积金的情况下,认为应该支持原告诉请。但原告并无证据证明二被告到底分走第三人公司账面多少资金,仅通过自己算账推测是254400元,故主审法官一直与原被告双方积极沟通、加紧调解,并在庭审中通过仔细盘问,二被告才明确承认各分走55000元,并在一审判决说理部分明确写明二被告主张系公司分红行为,但未提交股东会决议予以支持,第三人公司也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应先弥补亏损,再提取法定公积金方可分红的法定条件,本案二被告行为应认定为抽逃公司资产,遂判决二被告向第三人公司退还抽逃资金110000元。经二被告上诉,中院予以维持后,该判决书现已生效。
一句感谢、一面锦旗,不仅是当事人对方城法院工作的认可,更体现的是民情无价。方城法院始终坚持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找准案件的难点,寻求解决的突破点,通过办好一桩桩实事,让司法有力度、有温度。(供稿:程远景 霍武略)